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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2008)
- 分類:技術規范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09-08-20 10:35
- 訪問量:
【概要描述】為了在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工程設計中,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確保電子信息系統設備安全、穩定、可靠地運行,保障機房內的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特制訂本規范。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2008)
【概要描述】為了在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工程設計中,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確保電子信息系統設備安全、穩定、可靠地運行,保障機房內的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特制訂本規范。
- 分類:技術規范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09-08-20 10:35
- 訪問量: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2008)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目 錄
1 總則
2 術語
3 機房分級標準
4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4.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置選擇
4.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組成
4.3 設備布置
5 環境要求
5.1 溫、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5.2 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
6 建筑與結構
6.1 一般規定
6.2 人流及出入口
6.3 防火和疏散
6.4 室內裝修
7 空氣調節
7.1 一般規定
7.2 熱負荷計算
7.3 氣流組織
7.4 系統設計
7.5 設備選擇
8 電氣技術
8.1 供配電
8.2 照明
8.3 靜電防護
8.4 接地
9 電磁屏蔽
9.1 一般規定
9.2 結構形式二
9.3 濾波器
9.4 截止波導通風窗
10 網絡布線
10.1 一般規定
10.2 網絡布線設計
11 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
11.1 一般規定
11.2 環境監控系統
11.3 設備監控系統
11.4 安全防范系統
12 給水排水
12.1 一般規定
12.2 管道敷設
13 消防
13.1 一般規定
13.2 消防設施
13.3 安全措施
附錄1 各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技術要求二
1 總則
1.0.1 為了在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工程設計中,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確保電子信息系統設備安全、穩定、可靠地運行,保障機房內的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特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工程設計。
1.0.3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設計應遵循近期建設規模與遠期發展規劃協調一致的原則,以確保未來電子信息業務發展的需要。
1.0.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2 術語
2.0.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為電子信息設備提供運行環境的場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機房、支持區和輔助房間等功能區。
2.0.2 主機房computer room
用于電子信息處理、存儲、交換和傳輸設備的安裝、運行和維護的建筑空間。包括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網絡接入間、存儲機房、測試區、監控中心、備件庫、打印室等。
2.0.3 支持區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處理過程和必要的技術作業的場所。包括變配電室、柴油發電機房、UPS 室、電池室、空調機房、動力站房、消防設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2.0.4 輔助房間assistant room
用于辦公、生活、衛生等目的的輔助部分。包括:工作人員辦公室、客戶接待室、門廳、休息室、值班室、盟洗室、更衣間等。
2.0.5 電磁干擾(EMI)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經輻射或傳導的電磁能量對設備或信號傳輸造成的不良影響。
2.0.6 電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creen
用導電材料減少交變電磁場向指定區域穿透的屏蔽。
2.0.7 冗余Redundancy
冗余是重復配置系統的一些部件,當系統中某些部件發生故障時,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擔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減少系統的故障時間。
2.0.8 N-基本需求Base requirement
系統滿足基本需求,沒有冗余。
2.0.9 N+X 冗余N+X redundancy
系統滿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X個單元、X個模塊、X個路徑或X個系統。任何X 個單元、模塊或路徑的故障或維護不會導致系統運行中斷。(X=1~N)
2.0.10 容錯fault tolerant
容錯系統是具有兩套或兩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統,在同一時刻,至少有兩套系統在工作,每套系統是(N+M,M=O~N)結構。按容錯系統配置的場地設備,至少能經受住一次嚴重的突發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失誤事件而不影響系統的運行。
2.0.11 列頭柜Array Cabinet
為成行排列的機柜提供網絡布線或電源配線管理或傳輸服務的設備,一般位于一列機柜的端頭。
2.0.12 實時智能管理系統real—time intelligent patch cord management system
采用計算機技術實現綜合布線的實時自動化和智能化管理的系統。
3 機房分級標準
3.0.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使用性質、管理要求及由于場地設備故障導致網絡運行中斷在經濟和社會上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將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劃分為A 、B 、C三級。
3.0.2 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為A級。A級為容錯型,在系統需要運行期間,其場地設備不應因操作失誤、設備故障、維護和檢修而導致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
1 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2 電子信息系統運行中斷將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3.0.3 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為B級。B級為冗余型,在系統需要運行期間,其場地設備在冗余能力范圍內,不應因設備故障而導致網絡系統運行中斷。
1 網絡運行中斷將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2 網絡運行中斷將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3.0.4 不屬于A級或B級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為C級。C級為基本型,在場地設備正常運行情況下,應保證網絡系統運行不中斷。
3.0.5 在異地建立的備份機房,設計時應與原有機房等級相同。
3.0.6 同一個機房內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據實際需求,按照不同的等級進行設計。
4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4.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置選擇
4.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充足,電力比較穩定可靠,交通通信方便,自然環境清潔;
2 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等;
3 遠離水災隱患區域;
4 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
5 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4.1.2 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物內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在確定主機房的位置時,應對設備運輸、管線敷設、雷電感應和結構荷載等問題進行綜合考慮和經濟比較;采用精密空調的主機房,應選擇在具備安裝空調室外機的位置上。
4.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組成
4.2.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組成應根據系統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一般宜由主機房、支持區和輔助房間等功能區組成。
4.2.2 主機房的使用面積宜根據電子信息設備的數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確定,并預留今后業務發展需要的使用面積。在電子信息設備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況下,主機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機房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但**小面積不宜小于9㎡
1)當電子信息設備已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 = K∑S (4.2.3一1)
式中 A ― 電子信息系統主機房使用面積(㎡) ;
K ― 系數,取值為5~7 ;
S ― 計算機系統及輔助設備的投影面積(㎡)。
2)當電子信息設備尚未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 = KN (4.2.3一2)
K ― 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3.5一4.5(㎡/臺);
N—計算機主機房內所有設備的總臺數。
2 支持區和輔助房間面積的總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機房面積的2 倍。
3 用戶工作室、硬件及軟件人員辦公室等可按每人3.5一4㎡計算。
4.3設備布置
4.3.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設備布置應滿足機房管理、人員操作和安全、物料運輸、設備散熱、設備安裝和維護的要求。
4.3.2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并宜布置在有隔斷的單獨區域內。
4.3.3 機柜或機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對面和背對背的方式。機柜或機架面對面布置形成冷風通道,背對背布置形成熱風通道。
4.3.4 服務器機房、網絡機房等用于擺放機柜的房間,通道與設備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面對面布置的機柜或機架正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2 背對背布置的機柜或機架背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lm;
3 成行排列的機柜,其長度超過6m時,兩端應設有出口通道;當兩個出口通道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其間還應增加出口通道;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lm;當需要維修測試時,不應小于1.2m。
5 環境要求
5.1 溫、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5.1.1 主機房內的溫、濕度應滿足電子信息設備的使用要求,并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1 的標準執行。
5.1.2 主機房內的含塵濃度,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的要求確定,在不完全掌握電子信息設備要求的情況下,宜按照附錄1的標準執行。
5.2 噪聲、電磁千擾、振動及靜電
5.2.1 有人值守的主機房,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時,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的噪聲值應小于65dB(A)。
5.2.2 主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為0.15一10OOMHz 時,不應大于126dB 。
5.2.3 主機房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于800A/m。
5.2.4 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值,不應大于500mm/s。
5.2.5 主機房地面及工作臺面的靜電泄漏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5.2.6 主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
6 建筑與結構
6.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建筑和結構要求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1的標準執行。
6.1.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靈活性。主體結構宜采用大空間及大跨度柱網,不宜采用內墻承重體系。
6.1.3 主機房凈高應根據機房面積、機柜高度及空調和通風要求確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使用荷載標準值除應滿足當前需要外,尚應適當考慮未來發展需求。
6.1.5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圍護結構的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防潮、少產塵等要求。
6.1.6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防火、控制溫度變形和控制不均勻沉降的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宜穿過主機房。
6.1.7 主機房應避免布置在衛生間、廚房、實驗室及動力站房等區域的垂直下方,且不宜布置在有水房間的隔壁;墻和天花板應有防水汽措施。在機房頂面樓層相應的地面或屋面應做防水處理。
6.1.8 設有技術夾層、技術夾道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設計應滿足風管和各種動力管線安裝、維護要求。穿越樓層的豎向管線,宜設置技術豎井。
6.1.9 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消防噴頭等應協調布置,并應滿足各專業的技術要求。
6.1.10 改建和擴建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荷載要求,采取加固措施。
6.2 人流及出入口
6.2.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設置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部門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通道的寬度及門的尺寸應滿足設備和材料運輸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6.2.3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有設備搬入口,以滿足設備運輸要求。
6.2.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間,更衣間使用面積應按****班人數的每人1~3㎡計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的有關規定。
6.3.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3.3 當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內時,主機房應單獨設防火分區。
6.3.4 面積大于60㎡的主機房,安全出口應不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宜設于機房的兩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應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6.3.5 主機房的頂棚和壁板(包括夾芯材料)應為不燃燒體,且不得采用有機復合材料。頂棚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4h ,疏散走道頂棚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Oh。
6.3.6 技術豎井井壁應為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井壁上檢查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6h ;豎井內在各層或間隔一層樓板處,應采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水平防火分隔;穿過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線周圍空隙,應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緊密填堵。
6.4 室內裝修
6.4.1 主機房的建筑圍護結構和室內裝修,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并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的材料。
6.4.2 主機房內各類裝修材料宜具有表面靜電耗散性能,嚴禁使用未經表面改性處理的高分子絕緣材料,不宜使用強吸濕性材料。飾面應平整簡潔,不宜復雜。
6.4.3 主機房內墻壁和頂棚的裝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墻壁和頂棚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應平整、光滑、不起塵、避免眩光、便于除塵,并應減少凹凸面。
2、墻壁不宜采用砌筑墻抹灰墻面,當必須采用時宜干燥作業,抹灰應采用高級抹灰標準。墻面抹灰后應刷涂料面層,并應選用難燃、不開裂、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變質的涂料。
6.4.4 主機房地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應滿足機房使用要求。
2、主機房宜鋪設防靜電活動地板?;顒拥匕宓母叨葢鶕娎|布線和空調要求確定;活動地板下空間只做為電纜布線使用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0Omm;如既作為電纜布線,又作為空調靜壓箱時,地板高度不宜小于300mm 。
3、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當活動地板下的空間為靜壓箱時,四壁及地面均應選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飾面材料。地面墊層宜配筋,潮濕地區墊層應做防潮構造。
4、采用活動地板下作為靜壓箱時,活動地板下的樓板或地面應采取保溫措施,維護結構宜采取防結露措施。
6.4.5 技術夾層的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光滑。當采用輕質構造頂棚做技術夾層時,宜設置檢修通道。
6.4.6 當主機房設置外窗時,應采用中空玻璃固定窗,并應有良好的氣密性,防止空氣滲漏和結露。
6.4.7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水漫溢和滲漏。
6.4.8 門窗、墻壁、頂棚、地(樓)面的構造和施工縫隙,均應采取可靠的密閉措施。
6.4.9 設計選用的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
7 空氣調節
7.1一般規定
7.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中的主機房、支持區和輔助房間的空氣調節系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1 的標準執行。
7.1.2 與其它功能用房共建于同一建筑內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設置獨立的空調系統。
7.1.3 主機房與其它房間的空調參數不同時,宜分別設置空調系統。
7.1.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空調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
7.2 熱負荷計算
7.2.1 電子信息設備和其它設備的散熱量應按產品的技術數據進行計算。
7.2.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空調系統的熱濕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機房內設備的散熱;
2 建筑圍護結構的傳熱;
3 太陽輻射熱;
4 人體散熱、散濕;
5 照明裝置散熱;
6 新風負荷。
7.3 氣流組織
7.3.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空調房間的氣流組織,應根據設備對空調系統的要求,設備本身的冷卻方式、設備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設備發熱量以及房間溫度、濕度、室內風速、防塵、消聲等要求,并結合建筑條件綜合考慮。
7.3.2 氣流組織形式應按所安裝設備對空調系統氣流組織形式要求確定,當未提出明確要求時,可按表7.3.2選用。
氣流組織、風口及送風溫差 表7.3.2
7.3.3對設備熱密度大、設備發熱量大或機柜高度大于1.8m,且熱負荷大的主機房,宜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上回風方式。
7.3.4 采用活動地板下作為靜壓箱時,出風口風速不應大于3m/s 。
7.4 系統設計
7.4.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要求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要求相近的房間,宜相鄰布置。
7.4.2 主機房采暖散熱器的設置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1 的標準執行。如設置采暖散熱器,應有檢測報警措施,并裝設切斷閥,漏水時自動自動切斷給水。
7.4.3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風管及管道的保溫、消聲材料和粘結劑,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B1 級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氣保溫處理。
7.4.4 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活動地板下的空間應考慮線槽及消防管線等所占用的空間。
7.4.5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墻處設防火閥;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閥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
7.4.6 空調系統噪音超過本規范5.2.1條的規定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7.4.7 主機房宜維持正壓。主機房與其它房間、走廊間的壓差不宜小于4.9Pa,與室外靜壓差不宜小于9.8Pa。
7.4.8 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取下列二項中的****值:
1 按工作人員計算,每人40M3/h 。
2 維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
7.4.9 主機房內空調系統用循環機組宜設初、中效兩級過濾器。新風系統或全空氣系統應設初、中效空氣過濾器。末級過濾裝置宜設在正壓端。
7.4.10 北方地區冬季需送冷風時,宜利用室外冷空氣作為冷源。
7.4.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空氣調節控制裝置應滿足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對溫度、濕度及防塵對正壓的要求。
7.4.12 使用大量新風的空調系統,應設置排風出口,且應滿足新風量變化的需要。
7.4.13 打印室等易對空氣造成二次污染的房間,宜單獨設置空調系統,當與其他房間共用一套空調系統時,打印室不應設置回風口,應采用排風的方式保持室內壓力平衡。
7.4.14 分體式空調機的室內機組可安裝于空調機房內,也可根據機房布置要求,安裝于主機房內。
7.4.15 下送風的空調、恒溫恒濕空調機,應安裝于機架上,并在空調機與機架之間加隔震墊,且在機架上加裝導流板。
7.4.16 大型機房空調系統宜采用冷水機組空調系統,冷源采用水冷方式。
7.5 設備選擇
7.5.1 空調設備的選用應符合運行可靠、經濟、節能和環保的原則。
7.5.2 空調系統和設備選擇應根據計算機類型、機房面積、發熱量及對溫、濕度和空氣含塵濃度的要求綜合考慮。
7.5.3 在北方地區,空調系統采用水冷機組時,冬季應對冷卻水系統采取防凍措施。
7.5.4 空調和制冷設備宜選用高效、低噪聲、低震動的設備。
7.5.5 單臺空調制冷設備的制冷能力,應留有15%一20%的余量。
7.5 .6 選用恒溫恒濕空調機時,空調機宜帶有通信接口,顯示屏宜為漢字顯示。
7.5.7 選用的空調設備,其空氣過濾器、加濕設備,應便于清洗和更換,設備安裝應留有相應的維修空間。
8 電氣技術
8.1 供配電
8.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及本規范附錄1的規定執行。
8.1.2 電子信息設備供電電源質量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1 的標準執行。
8.1.3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供配電系統應考慮業務系統的擴展性,充分預留備用容量。
8.1.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低壓配電系統應采用50Hz 、220/380V 、TN-S或TN-C-S系統。
8.1.5 戶外供電線路宜采用埋地或電纜溝方式敷設。
8.1.6 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規模和等級,宜采用專用電力變壓器或專用回路供電,其動力系統電源與電子信息設備的電源應分開回路供電,設置專用配電箱(柜)。
8.1.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業務主設備應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不間斷電源系統應有自動和手動旁路裝置,避免系統故障或維修時中斷電源。選擇UPS容量時應留有裕度,以保證UPS的正常工作。
8.1.8 電子信息設備的末端配電裝置應采用專用配電單元,專用配電單元應靠近用電設備安裝。
8.1.9 專用配電單元宜配備浪涌保護器(SPD)、電源監控和報警裝置,并提供遠程通信功能,其輸出端中性線與PE線之間的電壓宜小于1V 。中性線與PE線之間的電壓不滿足設備使用要求時,宜配備隔離變壓器。
8.1.10 電子信息設備的電源連接點應與其他設備的電源連接點嚴格區別,并應有明顯標識。
8.1.11 A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配置兩套同時工作的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及其配電線路,每套系統及配電線路是(N+M,M=0~N)結構,當其中一套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或配電線路發生故障時,另一套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或配電線路能夠承擔全部負荷的需要。
8.1.12 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配置一套同時工作的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及其配電線路,系統配置是(N+X,X=1~N)冗余,當其中X臺后備柴油發電機發生故障時,其余后備柴油發電機能夠承擔全部負荷的需要。
8.1.13 后備柴油發電機的容量應包括UPS的基本容量、空調和制冷設備的基本容量、應急照明及關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負荷容量。
8.1.14 并列運行的發電機,當自動同步控制出現故障時,應能手動控制同步。并聯開關出現故障或維修時,發電機應從旁路為負荷直接供電。
8.1.15 柴油發電機周圍應設置檢修用照明和維修電源,電源宜由UPS 供電。
8.1.16 市電與柴油發電機的切換應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動轉換開關,自動轉換開關檢修時,不應影響市電與柴油發電機的切換。
8.1.17 為同一區域服務的機房專用空調機組應由不同的配電箱(柜)以交替的方式配電。
8.1.18 主機房活動地板下的低壓配電線路宜采用耐火銅芯屏蔽電纜,電纜沿線槽、橋架或局部穿管敷設;當電纜線槽與網絡線槽并列或交叉敷設時,電纜線槽應敷設在網絡線槽的下方。
8.1.19 配電線路中的中性線截面積不應小于相線截面積。
8.1.20 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并應使三相負荷不平衡度<20%。
8.1.2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各級配電系統浪涌保護器的安裝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規定執行。
8.2 照明
8.2.1 主機房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宜符合表8.2.1的規定,照度標準值的參考平面為0.75m水平面。
表8.2.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照明標準值
8.2.2 支持區和輔助房間的照度標準值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SOO34)的規定執行。
8.2.3 主機房內的主要照明光源應采用高效節能熒光燈,其鎮流器的諧波限值應符合國家標準《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 (GB17625.1)的規定,燈具應采用分區、分組的控制措施。
8.2.4 主機房宜采用下列措施減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規定。
1 使視覺作業不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2 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3 視覺作業環境內應采用低光澤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勻度不應小于0.7,非工作區域內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區域內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10% ;有人值守的主機房,備用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備用照明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在出口和通道設置指示出口和方向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并為照亮通道設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1x 。
8.2.8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應采用I 類燈具,其照明線路應有保護接地線,保護接地線應與金屬燈具外殼做電氣連接。
8.2.9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8.2.10 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柜)供電。
8.3 靜電防護
8.3.1 主機房的地面應有靜電泄放措施和接地構造,防靜電地面的體積電阻應為1.0xl05 ~1.0×109Ω。
8.3.2 主機房宜采用防靜電活動地板,其靜電性能指標應符合8.3.1的規定,且應具有相應的防火、環保、耐污耐磨性能。
8.3.3 主機房中不使用防靜電活動地板的房間,可鋪設防靜電地面,其靜電耗散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起塵。
8.3.4 主機房內的工作臺面材料宜采用靜電耗散材料,其靜電性能指標應符合8.3.1的規定。
8.3.5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所有設備可導電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道、建筑物金屬結構等均應作等電位連接,不應有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
8.3.6 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壓接,以保證可靠連接,當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20cm。
8.4 接地
8.4.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接地設施應滿足人身安全及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要求。
8.4 .2 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的規定執行。
8.4.3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屏蔽接地等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小值確定;若防雷接地單獨設置接地裝置時,其余幾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其中**小值,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50057)要求采取防止反擊措施。
8.4.4 對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置接地線的電子信息設備,其接地線及與其它接地線之間的距離,在保證不受干擾的情況下,應盡量同路徑敷設,以減小形成的環路面積。
8.4.5 電子信息設備及系統的接地,應根據工作頻率的高低,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接地型式。
8.4.6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接地的主機房,每臺電子信息設備應有兩根不同長度的等電位連接帶與等電位網連接。
8.4.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應為TN-S或TN-C-S,并應做等電位聯結。
9 電磁屏蔽
9.1.1 對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對商業信息有保密要求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電磁屏蔽室,電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標應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9.1.2 對于環境要求達不到本規范5.3.2和5.3.3條規定的電場、磁場要求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為保障電子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應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9.1.3 根據電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標和規模,選擇電磁屏蔽室的結構形式和相關的屏蔽件。
9.1.4 設有電磁屏蔽室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建筑結構應滿足屏蔽結構對荷載的要求。
9.1.5 電磁屏蔽室與建筑物之間宜預留維修通道。
9.1.6 電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極,單獨引下線的形式,接地電阻值為1~3Ω。
9.2 結構形式
9.2.1 用于保密目的的電磁屏蔽室,其結構形式分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又可分為自撐式和直貼式。
9.2.2 可拆卸式電磁屏蔽室適用于占地面積小于50㎡,日后需要搬遷,建筑荷載小于200kg/㎡的場合。
9.2.3 自撐式電磁屏蔽室適用于電場屏蔽性能指標要求大于12OdB、屏蔽面積大于50㎡的場合。
9.2.4 直貼式電磁屏蔽室,根據屏蔽性能指標要求,屏蔽材料宜按下列要求選擇:
1 屏蔽性能指標要求大于60dB(電場)的場合宜采用σ=0.35mm-0.75mm的鍍鋅鋼板;
2 屏蔽性能指標要求大于25dB(電場)的場合宜采用金屬絲網。
9.2.5 屏蔽門按其運動方式可分為旋轉式和移動式,在場地條件受到限制時,宜采用移動式屏蔽門。
9.3 濾波器
9.3.1 濾波器分為電源濾波器和信號濾波器,其衰減參數應與電磁屏蔽室的屏蔽性能一致。
9.3.2 依據電磁屏蔽室內的設備使用情況確定電源濾波器的規格、供電方式和數量。
9.3.3 所有進入電磁屏蔽室的電纜信號應通過信號濾波器。
9.3.4 進出電磁屏蔽室的計算機網絡線宜采用不帶有加強芯的光纜。
9.4 截止波導通風窗
9.4.1 截止波導通風窗的截止頻率和衰減參數必須大于電磁屏蔽室的屏蔽性能。
9.4.2 截止波導通風窗的格柵宜采用六角型,以提高通風量。
9.4.3 非金屬材料穿過屏蔽層時應采用波導管,波導管的截面尺寸和長度應滿足電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 網絡布線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節適用于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及同一建筑物內數個機房之間連接的網絡布線系統設計。
10.1.2 網絡布線系統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 50311)及本規范附錄1的規定執行。
10.2 網絡布線設計
10.2.1 C級機房和A 、B級機房的輔助房間、支持區的布線配置,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 50311)中規定的其它工作區配置進行設計。
10.2.2 主機房布線系統的設計,應以數據信號傳輸為主,語音信號傳輸為輔,并可兼顧其它弱電信號的傳輸。
10.2.3 承擔語音業務的主干子系統宜采用三類或五類對絞電纜。
10.2.4 A、B級機房的網絡布線設計中,承擔數據業務的主干子系統應采用多模、單模光纜或六類以上對絞電纜,并留有備份。
10.2.5 配線子系統中,布線電纜可采用屏蔽或非屏蔽對絞電纜,也可采用多?;騿文9饫|以及對絞電纜與光纜組合的混合型線纜。
10.2.6 配線子系統中,A 、B 級機房的每根4 對(8芯)非屏蔽和屏蔽對絞電纜除本規范10.2.7款情況外,必須終接在一個非屏蔽或屏蔽的8 位模塊式信息插座上,每根光纜應終接在光纜連接插座上。
10.2 .7 當機房內機柜數量多,模塊式信息插座排列過于擁擠時,配線子系統中宜在主配線架和信息插座之間設一個列頭柜。同一排機柜的對絞電纜、光纜均匯聚到此。
10.2.8 工作區重要設備處宜采用備份設計。
10.2.9 機房管理子系統宜采用實時智能管理系統。A級機房管理子系統應采用實時智能管理系統。
10.2.10 布線系統中同一布線鏈路所配置的線纜、連接硬件、接插軟線或跳線等應選擇相同類別的器件。
10.2.11 布線系統中不應混用標準特性阻抗不同的對絞電纜。在同一條布線鏈路內,不得混用標準特性阻抗不同的對絞電纜,也不應混用不同芯徑的光纜。
10.2.12 對于有電磁干擾環境的場合或用戶有電磁屏蔽需求的,可選用相對應的屏蔽布線系統或采取抗電磁干擾防護措施。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
10.2.13 布線系統中對絞電纜與電力電纜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T 50311)中的規定,不能滿足間距要求時,應采取抗電磁干擾防護措施。
10.2.14 布線系統采用屏蔽措施時應具有良好的接地。
10.2.15 對布線材料耐火性能的選擇,應根據機房的不同級別、區域和投資等綜合考慮,選擇相應等級的防火線纜。在密封的金屬管槽內敷設的線纜,可選用CM級(光纜為OFN 或OFC),或D級,或以上級。在主機房、隱蔽空間等區域,敞開敷設線纜時,應選用CMP級(光纜為OFNP或OFCP),或B1級,或以上級。
10.2.16 機房內網絡布纜的設計應考慮布線系統與當地信息通信部門的公用通信網絡接口的連接。
10.2.17 機房內網絡布線的設計應考慮布線系統與當地公用通信網絡接口的連接。
11 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
11.1 一般規定
11.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環境監控系統、設備監控系統和安全防范系統,各系統的設計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1的標準執行,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1.1.2 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工程的設計應綜合運用電子信息、計算機網絡、電氣、自動化儀表和安全防范等技術,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實用可靠、節省能源。
11.1.3 系統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網絡結構,支持各種傳輸網絡,能夠本地和遠程監視和操作,實現各系統之間的有效聯動。系統應易于擴展和維護,具備顯示、記錄、控制、報警、趨勢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設置獨立監控中心,各系統應采用UPS電源供電、單獨回路配電,電源備用時間宜為24小時。
11.2 環境監控系統
11.2.1 環境監控系統應確保場地環境滿足電子信息設備的使用要求。
11.2.2 給排水設備、管路及可能發生水患的部位應設置漏水檢測;強制排水裝置的運行狀態應納入監控系統;進入機房的水管應分別加裝電動和手動閥門以便緊急切斷水源。
11.3 設備監控系統
11.3.1 設備監控系統應對場地設備的運行參數進行采集和控制,確保場地設備滿足使用要求。
11.3.2 精密空調、柴油發電機、UPS等設備自身應配帶有監控系統,其主要監控參數宜納入設備監控系統,通信協議應滿足設備監控系統的要求。
11.4 安全防范系統
11.4.1 安全防范系統由視頻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控制系統組成,各系統之間應具備聯動控制功能。
11.4.2 緊急情況時,出入口控制系統應能受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而自動釋放電子鎖。
11.4.3 室外安裝的監控設備應有防雷電措施。
12 給水排水
12.1 一般規定
12.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中的給水排水系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1的標準執行。
12.1.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給水排水系統應根據機房的設備、空調、生活及消防等對水質、水溫、水壓的不同要求分別設置。
12.1.3 應為自動噴水系統動作后的排水、空調冷凝水及加濕器排水提供相應的地面排水設施。
12.2 管道敷設
12.2.1 機房內的給水排水管道應有可靠的防滲漏和防結露措施。
12.2.2 穿越主機房的給水排水管道應暗敷或采取防漏保護的套管。管道穿過主機房墻壁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12.2.3 主機房設有地漏時,應采用潔凈室專用地漏,地漏下應加設水封裝置,并有防止水封損壞的措施。
12.2.4 電子信息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難燃材料。
13 消防
13.1 一般規定
13.1.1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機房的等級確定設置相應的滅火系統,并按照現行國家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及本規范附錄1的規定執行。
13.1.2 A級和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其主機房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其它部位或存放有大量可燃物的區域,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預作用系統。
13.1.3 C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可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宜采用預作用系統。
13.1.4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13.2 消防設施
13.2.1 采用管網式潔凈氣體滅火系統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同時設置感煙和感溫火災探測器,且火災探測器應與滅火系統聯動。
13.2.2 滅火系統控制器應在滅火設備動作之前,聯動控制關閉機房內的風門、風閥,停止空調機、排風機,切斷非消防電源。
13.2.3 機房內應設置警笛,機房門口上方應設置滅火顯示燈,滅火系統的控制箱(柜)應設置在機房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應有保護裝置防止誤操作。
13.2.4 氣體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及設施應采用經消防檢測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各種氣體滅火劑的設計及安裝應滿足相應的國家標準。
13.2.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水強度、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應按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執行。
13.2.6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單獨的報警閥組。
13.2.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 140)的要求,設置手提滅火器,且不應采用干粉滅火器。
13.3 安全措施
13.3.1 凡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的主機房,應配置專用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13.3.2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有防鼠害和防蟲害措施。
附錄1 各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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